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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

  鉴于您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开户申请表中签名、按指印或在电子渠道点击已阅读确认,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再次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中的黑体加粗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您立刻咨询我行工作人员,在获得我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后,请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的操作。

   

  甲方:账户开立申请人

  乙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为保证合法、规范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不含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均不可透支。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无交易金额限制。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发放和归还本行贷款等服务。经乙方柜面、自助机具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乙方柜面、自助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经乙方非柜面渠道自助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绑定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限定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激活后只可选择一个Ⅲ类户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乙方Ⅰ类银行账户。

  第二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制度。

  第三条  账户开立

  1、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2、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甲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原则上须本人持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证件申请开立,因特殊情况确需代理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为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须被代理人本人持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证件至乙方柜面激活账户,未激活前,账户功能受限,仅能办理资金入账类业务。

  4、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应为甲方本人实名认证的联系方式,如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存在多人使用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乙方并至乙方柜面办理变更业务。如因甲方未至或未及时至乙方柜面变更联系方式,导致甲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乙方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视同甲方已收到并同意乙方的举措或行为。

  5、甲方可以凭本人实名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通过非柜面渠道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甲方只能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办理。

  6、 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7、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时,甲方须提供本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并绑定。

  1)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类户的验证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2)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Ⅲ类户的验证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8、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

  甲方在乙方有2个(含)以上Ⅰ类户的,应当及时至乙方归并个人银行账户,对多余Ⅰ类户进行降低账户类别或撤销账户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消费和缴费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限制。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5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5万元。

  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Ⅱ、Ⅲ类户限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第七条  核对账务

  1、甲方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个人银行账户的未登折业务,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乙方记账为准。乙方定期对未登折交易记录的打印信息做并笔处理,甲方可至乙方柜台查询实际发生的交易明细。

  2、出现错账时,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差错账务处理。

  第八条  介质、密码管理

  1、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2、账户介质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支付结算管理

  1、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乙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收付业务),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3、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疑似赌博、诈骗、涉案、洗钱等情况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不配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或无法进行客户身份核实的,乙方有权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如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或甲方开户特征、行为特征等符合可疑特征的,有权将甲方及甲方的银行账户纳入黑名单或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并有权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4、甲方不可以出租、出借、出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甲方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在公安机关认定之日起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5、甲方不可以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甲方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乙方发现甲方个人银行账户为假名、冒名或虚假代理开立的,有权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甲方不可以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可以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乙方将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有权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7、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赌博、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范围。

  8、对于两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结息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余额在人民币50元(含)以下、且在乙方未结欠任何债务的甲方个人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纳入“久悬户”管理,视同甲方自愿销户处理。甲方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未取款项支取手续,甲方将按照支取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条  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甲方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并至乙方进行信息更新,未完成信息变更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控制措施。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客户关系或业务关系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若建立客户关系时甲方信息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乙方有权不予开户;若后期乙方排查发现甲方信息有误,应通知限期整改,如甲方不配合或无法联系到甲方整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2、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信息变更服务,甲方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同个人银行账户的升级和降级服务,甲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账户升级或降级后账户数量及账户交易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升级和降级服务范围及业务流程等以乙方规定为准。

  4、甲方申请注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5、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必须解除相关签约信息、支取定期存款、赎回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后方可办理销户。

  6、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对涉及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账户,冻结、扣划期间,甲方不得销户。

  8、Ⅰ类户销户时,绑定的Ⅱ、Ⅲ类户未销户的,甲方应先解除绑定关系后再销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十一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账户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甲方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同意遵守乙方久悬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乙方以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提前公告后,符合纳入久悬银行账户或零余额账户管理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

  第十三条 增值税的相关要求

  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内容。

  2、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四条 客户信息保护

  1、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乙方将尽力防止甲方的个人信息在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破坏、处理或使用。例如,采用信息加密存储、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信息传输、匿名化处理信息、数据库加锁等手段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3、乙方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流程以保障甲方的信息安全。例如,严格限制信息访问权限、对信息访问及处理行为进行系统监控等。

  4、甲方在互联网环境办理账户业务的,由于技术水平局限以及可能存在的恶意攻击等各种情况,有可能出现乙方无法合理预见、防范、避免、控制的意外情况。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乙方保证甲方的账户安全。

  5、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乙方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同时,乙方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推送通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的,乙方会采取公告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

  第十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账户管理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乙方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新协议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如甲方有任何异议,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6020)进行咨询。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自甲方办理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接受甲方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账户管理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加粗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本人(甲方)已认真阅读此协议上述所有条款,知晓并同意本协议中关于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常熟农商银行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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