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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电子银行企业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服务。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络、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等自助金融服务虚拟银行。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电子银行服务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等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证书使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企业”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集团理财、国际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二)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企业手机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国际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三)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电话银行的签约客户;签约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等金融服务,咨询、投诉、建议等增值信息服务。

(四)短信通知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短信通知的签约客户;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可选择带余额短信通知和不带余额短信通知。

(五)三融平台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在乙方三融平台(包括浓农生活APP)申请入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平台签约服务企业。可享受的服务包括:商城服务、移动办公等信息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

)甲方如需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自行准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

)电子银行服务开通的具体内容以乙方的公告为准。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2、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3、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4、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6020、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1、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常熟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其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

2、如因CFCA证书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可协助甲方向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要求其承诺的赔偿,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之前或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正确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客户证书、USBKey及操作密码等安全认证要素。无论甲方实际上是否将上述安全认证要素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安全认证要素项下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并保证不因乙方接受并执行了该他人的交易指令而对乙方提起任何索赔要求。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交易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交易指令。客户证书、USBKey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甲方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安装防病毒软件、下载系统安全补丁,并按照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提示和说明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8、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授权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帐户扣收相关费用,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电子银行注册申请。

2、乙方有权电子银行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收费标准等进行制定和调整,并通过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布,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3、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升级改造。

4、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情况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5、因下列原因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5.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5.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5.3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如要素缺失等

5.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提示和说明正确操作;

5.5甲方提交交易指令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6、乙方有权按照公布的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在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渠道终止等情形下不予退还。

7、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1、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在审查合规后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4、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  

6、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中止及终止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乙方办妥甲方注册申请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二)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状态异常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待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甲方应在电子银行服务终止前清偿所有应付款项。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如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适用法律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的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产生的凭证及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表明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说明,本协议条款适用于在乙方签约注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短信通知业务的客户。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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