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由自然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鉴于此,本行自然人股东需根据个人实际持股情况,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要申报持股成本的自然人股东,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本行就近支行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并提供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资金交割凭证、转让时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根据财税〔2011〕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提供股份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时,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全体自然人股东不论是否申报原值,均需亲自签署《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可在本行官网下载,或到本行就近支行获取),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送交本行就近支行。
三、根据财税〔2011〕1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无法提供股份成本原值相关材料的,在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咨询电话:0512-52909020或52909021。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