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网上报告简易操作流程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货物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

企业义务性报告: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对以下业务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甚至处罚。企业义务性报告包括: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应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物流或资金信息。逾期报告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2、贸易融资业务: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金额等信息。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1)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金额等信息;

2)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收款日期、金额等信息。

4、辅导期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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