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版《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向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我行对现有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版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新版《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自2020年2月20日生效,我行将一如既往的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新版《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包括个人卡的主卡、附属卡,是指本行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信用卡的分类

(一)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等。

(二)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等。

(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等。

(四)按信用卡账户载体是否为实体卡片:分为实体信用卡和虚拟信用卡。虚拟信用卡指仅有信用卡账户,而无实体的卡片。

第五条  本章程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信用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指定持有该信用卡的人员。

“授信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可用额度”是指持卡人还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即可用额度=授信额度-未还清的已出账金额-已使用未入账的累积金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信用卡,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信用卡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本行收到持卡人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账单周期”指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止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超过授信额度的欠款金额、分期付款每月摊销本金、相关费用、利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本行每期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金额为准。

“最低还款额待遇”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时,可按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为56天。

“免息还款期待遇”是指在免息还款期内,在授信额度内,持卡人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款项的利息的待遇。

“违约金”指持卡人违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时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

“特约商户”是指境内外贴有与本行信用卡卡面相同的信用卡组织标识,或与本行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持卡人可在其处使用本行信用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包括网上商户)。

“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先支付金额向本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溢缴款”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信用卡组织”,包括与本行存在合作关系的中国银联、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

“特定产品”是指本行围绕各类客户推出的信用卡专属产品。

第六条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账户”均指信用卡账户,“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本章程所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等功能,不同产品的信用卡具有不同的功能,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本行官网公示的产品手册或相关说明查询所持信用卡的具体功能。

第八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亦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本行支持的渠道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或在本行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享受本行及信用卡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业务的,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

第九条  信用卡为银联芯片(IC)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的,除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为本行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的特色功能,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具备指定账户圈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设密码,不提供对账。

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免签免密,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章  申 领

第十条  个人卡的申领

(一)主卡的申领

凡年龄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本行申请个人卡主卡。

(二)附属卡的申领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须遵守本章程,并与本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时应按本行规定,正确、如实、完整的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供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发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授信额度等。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人同意本行保留其提交的所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在各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为个人的,其名下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受本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如申领附属卡的,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主卡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主卡信用额度内确定附属卡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不同业务品种,授予客户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循环额度及(或)一次性使用的大额分期付款额度。

第十五条  本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及本金还款周期动态调整、止付、冻结、销卡、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要求持卡人提前结清欠款并销户。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如信用卡为实体卡片的,还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信用卡交易时,需使用和卡片背面、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密码。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应在签购单上签署与信用卡背面签名相同的签名,并按预先与本行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具备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识的自动设备或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必须输入密码。

第十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签名、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信用卡组织及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规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同时遵守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个人持本行信用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超过年度额度的,本行将暂停持卡人持有的本行信用卡本年及次年的境外提取现金功能。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本行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银行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用以套取现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该信用卡项下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失效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为符合本行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账户状态异常,或属到期不自动续卡的特殊产品的除外。

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的,应至少于信用卡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卡。

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导致无法用卡或补换同类信用卡的,本行可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有未结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全部清偿的,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方式申请办理;持卡人申请换卡的,应按本行指定或双方约定方式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信用卡信息或卡片遗失、被盗、被他人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62000(江苏省内)和4009962000(全国)、本行任意网点或本行及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支持的受理渠道申请办理正式挂失,并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挂失经本行受理确认后生效且不可撤销。

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信用卡账户有无挂失生效,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若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洗钱,或有其他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及责任,本行保留追索持卡人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损坏的,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62000(江苏省内)和4009962000(全国)、本行任意网点或本行支持的受理渠道办理换卡手续。

换卡后,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本行任意网点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补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本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按照本行规定的时间全部转移至新卡补登账户。

补登账户内资金不可直接脱机消费,须由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本行支持受理的渠道进行余额补登圈存至电子现金账户后方可用于脱机消费。

第二十六条  对本行向持卡人赠送的各类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本行保留兑换、变更、取消、中止或终止上述积分、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就此类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计息、费用、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均以人民币记账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内,特定产品另外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ATM等交易渠道成功交易的,本行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入账日本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上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预借现金交易本金、透支本金、利息、各项费用、违约金、本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款项。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挂失手续费、信用卡交易手续费及各项手续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本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为准。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持卡人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本行相关规定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自对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以本期实际欠款金额及本期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上述利息、费用外,还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开始按本行公布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但本行特定产品的预借现金交易免收利息,持卡人应支付自记账日起的信用卡交易费,费率及计算公式以本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评估、调整持卡人的分期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率、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

第三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本行特定产品或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计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三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约定日期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因持卡人约定账户中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或状态异常导致自动转账还款失败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因此产生的个人逾期记录,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还款遵循以下顺序:

(一)费用或利息:

费用(包括违约金),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费用及违约金;

利息,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利息,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二)预借现金本金;

(三)分期付款本金:指分期已摊销但未偿还本金,持卡人先偿还一次性大额分期付款本金,再偿还使用循环额度的分期本金,同类型的分期付款本金按申请顺序先后偿还;

(四)消费本金。

授信额度中有担保额度的,优先偿还信用额度欠款。持卡人有上期未还款金额的,先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但本行特殊产品或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常还款及逾期1-90个自然日(含)还款的,按照上述还款顺序进行冲销,费用(含违约金)及利息按先费用后利息的顺序(万事达卡和磁条卡除外)收取;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还款的,按照预借现金本金(含转账交易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后费用(包括违约金)、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六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事先通知本行;如有实体卡片的,应交回申请注销的卡片。

第三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如有实体卡片的,应退回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

账户正式结清手续,原则上本行应在受理申请90天后为持卡人办理;但如信用卡为磁条卡或万事达卡的,应在受理申请后45天内办理(信用卡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个人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提取。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如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本行任意网点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行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其变动、用卡情况等,对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进行核准、调整或取消;有权处理、转让本行拥有的债权。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等行为;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死亡;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或本行风险管控因素,中止或终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调降持卡人账户授信额度,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五)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收费价格目录,根据公布的收费价格目录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并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格目录详见本行各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本行有权对未依约支付费用的持卡人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并进行追索。收费价目表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七)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如有实体卡片,持卡人未交回卡片的,本行保留对持卡人因该信用卡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八)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本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并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持卡人名下其他本行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对持卡人在本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限制交易、扣划欠款等。持卡人应赔偿本行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九)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恶意行为,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涉嫌犯罪的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十一)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和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十二)本行有权在审核申请人(持卡人)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有关机构和单位查询、报送申请人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行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争议或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期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已取得持卡人授权、或处本行向持卡人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或费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当期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但超过规定时间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原则上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并将记入持卡人下一期账单,收费标准以本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为准。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六)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授信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授信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等,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以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因持卡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信用卡卡片及信息、密码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一旦发生信用卡卡片或信息丢失情形的,应及时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

(四)持卡人应按时偿还信用卡项下债务。如遇信用卡的账单等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信用卡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询本人信用卡账单,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通知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使用信用卡,并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在指定还款账户应备足资金。

(九)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持卡人对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十一)持卡人使用芯片卡、磁条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片或对应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授权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遇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负责。

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的,本行将通过本行官网(www.csrcbank.com)、营业网点、对账单、信函、手机银行、持卡人预留手机短信、信用卡微信等任一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且报银监部门备案后即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接受修改,如对章程修改有异议的,持卡人应在公告期满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本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本章程的变更。受本章程约束的所有当事人均应遵守公告后施行的新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信用卡交易还须遵守有关信用卡组织的规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报银监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生效并施行,原《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常商银发〔2017321号)自行废止。

 

常熟农商银行

2020年1月20日

 

版权所有: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ICP备10224848号-2
官方微信
微银行
信用卡
常银生活app下载
手机银行APP下载